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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维修分享民用仓库需要满足的防火要求

来源:消防维修  时间:2020-02-20 16:35:57

北京消防维修分享民用仓库需要满足的防火要求
一、北京消防维修了解到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民用建筑不能和厂房仓库合建。
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属库房。此类附属库房是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
二、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后果较严重。因此,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本条主要规定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办公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
三、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满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四、民用建筑内的库房应依功能所需设置,不宜集中设置,尤其不宜集中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等场所。
五、北京消防维修的争议探讨:民用建筑的地下室作为库房使用,防火分区面积按仓库确定,还是民用建筑确定?
答:民用建筑的库房,其防火分区面积按民用建筑确定,但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民用建筑内仅可设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属库房,不应设置其他库房。
2、民用建筑内的库房应依功能所需设置,不宜集中设置。
3、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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